以《安全生产法》为准绳 筑牢“管”“监”分离的安全生产体系防线
如何做到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管”、“监”分离,而又和谐共生?共同守护好安全生产这道“屏障”,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平安无事故,从而确保企业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全新的话题。
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与生产很大程度上,不是“比翼双飞”,而是存在“两张皮”现象。重进度轻安全,甚至在安全生产上“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屡见不鲜。很多情况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甚至有的项目,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杂工或者杂工班长使用。更有甚者,在安全生产投入上“斤斤计较”,往往在采购计划单上“打折扣”!安全就是效益,反之就是最大的浪费,最大的成本付出,这是最浅显的一个道理。再者,没有有效的安全投入作为保障,怎么确保本质安全?怎么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笔者从事项目一线安全生产管理17年,经历大大小小的项目建设15个,一路走来,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项目领导,也有“嘴上说重要、干起来忘掉、忙起来不要”的项目领导。主要表现在:每次周检查、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整改落实的责任主体不分明,更多的是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抓整改落实。各上级单位检查后,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上,主体责任也不明确,一般除负责人签字之外,就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没有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也没错,但缺少切切实实抓整改落实的主体人员签字。这视乎就没有体现出“监”与“管”分离。但话又说回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到“七勤”,日常巡查、监督过程中,力所能及、举手之劳的安全隐患,是可以自己动手,及时消灭,第一时间将潜在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但日常施工生产中,把隐患整改落实任务百分之百,全部交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显然是错误的。日常工作中,常常会看见这么一种现象,各级检查时,发现隐患多,领导挨批评后,往往转嫁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顿猛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真实写照是:在现场是“飞毛腿”——各个施工作业面查隐患,纠违章;“婆婆嘴”——不停讲安全;挨批评后,又往往是“蛤蟆肚”——气鼓气涨。
可喜的是:这些年来,土木公司在对此进行改革。比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垂直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岗位补贴等等。极大地激发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达到规模的项目设立安全总监,进入同级班子,大大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地位、话语权。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准绳,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合法,《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项职责:一是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是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四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是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是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项职责:一是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二是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是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是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是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是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两个职责结合起来看,可以清晰的看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隐患的检查、查处;人员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处施工进行监督、旁站等。这才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赋予的是监督权。
来到福建分公司厦门滨海东大道项目,欣喜地看到:项目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赋予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责与权利。尤其重要的是,隐患整改落实的主体是管生产的领导、施工员、工区长,层层抓落实。可以说在“监”与“管”分离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总之,说一千道一万,安全生产管理与施工生产,是一对孪生兄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只要切实做好“监”与“管”分离,履行好各自的岗位安全生产主责,践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就一定能够在确保一方平安无事故、助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大有作为!(罗先举)